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吳中杰
- 代理人
- 周宜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1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2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81-9 1 1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