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吳品萱(即吳祖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吳祖亮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吳祖亮之繼承人,吳祖亮原執有系爭股票,嗣吳祖亮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經吳祖亮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等節,有吳祖亮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吳祖亮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股票掛失通知函、股份分配同意書等附於公示催告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6722-4 1 1000 002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227-5 1 360 003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369-4 1 80 004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663-9 1 244 005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963-4 1 684 006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1462-2 1 236 007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1918-4 1 260 008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214-3 1 406 009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2404-1 1 163 010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2604-2 1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