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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

聲請人
吳品萱(即吳祖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吳祖亮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吳祖亮之繼承人,吳祖亮原執有系爭股票,嗣吳祖亮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經吳祖亮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等節,有吳祖亮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吳祖亮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股票掛失通知函、股份分配同意書等附於公示催告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6722-4 1 1000  002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227-5 1 360  003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369-4 1 80  004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663-9 1 244  005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963-4 1 684  006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1462-2 1 236  007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1918-4 1 260  008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214-3   1   406     009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2404-1   1   163    010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2604-2   1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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