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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何玉華
代理人
吳品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4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847-0 1 500 2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1147-6 1 275 3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1646-3 1 77 4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1969-0 1 85 5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251-9 1 133 6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2433-8 1 53 7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2629-7 1 5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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