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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江碧珊

  • 原告
    毛家瑜陳俊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毛家瑜(即毛高雪貞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俊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聲請人遺失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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