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孫健智
- 當事人億友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億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文分行 113年9月25日 330,750元 QE1767257號 億友工程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