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袁冬嬌
- 原告穩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伃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穩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冬嬌 代 理 人 鄭伃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 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68號裁定 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忠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