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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許曉微

  • 當事人
    葉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葉發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發後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黃彩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 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黃彩雲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因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4年5月20日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4年6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3號卷及本院卷第15頁)。是聲請人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204454-3 1張 30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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