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張掄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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