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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張掄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2NX2026-0 1 732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3NX4673-2 1 856 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X27254-8 1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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