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曾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
告,並於114年7月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9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927-0 1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