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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江碧珊

聲請人
王相熹(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兼代理人
王怡蒨(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王憲政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D- 00288068-6 1 1,000 Z000000000 2   81-NX- 00418161-3 1 50  3   82-NX- 00489398-1 1 125  4   83-NX- 00567205-9 1 117  5   84-NX- 00602151-1 1 155  6   85-NX- 00675946-9 1 216  7   86-NX- 00728331-4 1 166  8   87-NX- 00768280-3 1 302  9   89-NX- 00803042-9 1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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