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陳驛鑫
- 代理人
- 曾朝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00004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2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3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4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5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6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7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8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9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10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