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2號
- 聲請人
- 李秋華
- 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案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1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5月19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82-NA-000001~80 80 80 2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82-NA-000101~180 80 80 3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82-NB-000001~72 72 720 4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82-NB-000081 1 10 5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82-NB-000091~182 92 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