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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朱曉群

聲請人
鄭雍洸(即李佳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李佳蓉生前原所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故不慎遺失,而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00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7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306565-8 1 1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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