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許曉微
- 法定代理人許家雯
- 原告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雅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雯 代 理 人 何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發票後交付與受款人前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114年度催 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於同年7月17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裁定所載聲請期限內聲請本院於114年7月17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內容同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家雯 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114年1月15日 43,200元 SCAB1472295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家雯 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114年7月15日 43,200元 SCAB1472296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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