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江周竹子
- 代理人
- 江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73NX0004626-7 1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