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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楊信益

  • 原告
    民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民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7月7日公告於司法院 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晟佑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41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順薪創意實業社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9年3月31日 13,136元 LB1135636 民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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