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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許曉微

  • 原告
    陸勤陸昀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陸勤 代 理 人 陸昀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陸勤不慎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於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司催 字第1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7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股票掛失通知函、本院114年度司催字 第143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卷及本院卷附資料)。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3-8 1 1,000股 2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5-1 1 1,000股 3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7-5 1 1,000股 4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9-0 1 10,000股 5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21-8 1 10,000股 6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23-1 1 10,000股 7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4-0 1 1,000股 8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6-3 1 1,000股 9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8-7 1 1,000股 10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20-6 1 10,000股 11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22-0 1 10,000股 12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8-NX-33-3 1 500股 12 56,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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