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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毛松廷

  • 當事人
    林福來洪寶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林福來 代 理 人 洪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1501528-0 1 220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9-NX-1532843-1 1 29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58905-0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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