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林福來
- 代理人
- 洪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4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
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1501528-0 1 220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9-NX-1532843-1 1 29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58905-0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