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陳明達
- 聲請人
- 陳俞樺
- 聲請人
- 陳俞儒
- 聲請人
- 陳詩涵
- 共同代理人
- 陳昱瑄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被繼承人林素菊(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伊即全體繼承人前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已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向發行公司掛失所繼承之系爭股票,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示催告),系爭公示催告已於同年6月5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聲請人亦依限聲請本院於同年7月3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申報期間迄已屆滿,聲請人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催字第80號案卷無訛,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90793-0290793 1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