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炫谷
- 原告李慧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46792-3 1 1000 002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46793-5 1 1000 003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46794-7 1 1000 004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179205-2 1 1000 005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235081-0 1 1000 006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235082-1 1 1000 007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124-5 1 400 008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2430-9 1 44 009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4453-4 1 97 010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7901-5 1 65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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