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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思緯

聲請人
徐文俊(即徐正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以114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並於114年8月2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823152-1 1 1,000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882488-9 1 1,000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691114-7 1 287 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820290-2 1 599 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949727-2 1 32 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66354-0 1 82 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66355-2 1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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