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翁冠群
- 代理人
- 葉鄭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64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2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1~00000050 50 50,000 2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01~00000005 5 500,000 3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06~00000011 6 600,000 4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12~00000042 31 3,100,000 5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881~00001342 462 462,000 6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1416~00001616 201 201,000 7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1~00000001 1 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