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翁冠群
- 代理人
- 葉鄭聿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Crystal State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1~00000050 50 50,000 2 Crystal State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01~00000005 5 500,000 3 Diamond Hear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06~00000011 6 600,000 4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12~00000042 31 3,100,000 5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881~00001342 462 462,000 6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1416~00001616 201 201,000 7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1~00000001 1 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