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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俐文

聲請人
翁冠群
代理人
葉鄭聿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Crystal State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000001~00000050 50 50,000 2 Crystal State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01~00000005 5 500,000 3 Diamond Hear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06~00000011 6 600,000 4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F-00000012~00000042 31 3,100,000 5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881~00001342 462 462,000 6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1416~00001616 201 201,000 7 翁冠群 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1~00000001 1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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