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吳佩玲
- 原告陳易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易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28日 6,456,910元 TH688392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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