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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陳易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
    民國113年9月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
    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28日 6,456,910元 TH688392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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