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陳易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
民國113年9月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
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28日 6,456,910元 TH688392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