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周仕弘
- 當事人張錦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錦雀 訴訟代理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遺失,經聲請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淑芬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8ND025571-5 股票 1 1,000 2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4867-7 股票 1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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