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法定代理人
- 簡智昌
- 訴訟代理人
- 杜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仁雄 聯邦商業銀行 桃鶯分行 113年5月31日 258,300元 0000000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