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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聲請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法定代理人
簡智昌
訴訟代理人
杜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仁雄 聯邦商業銀行  桃鶯分行 113年5月31日 258,300元 0000000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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