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李麗珍
- 當事人林芳郁、劉舒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劉舒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513 股票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969 股票 1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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