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許曉微

  • 當事人
    林錦生洪秀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林錦生 代 理 人 洪秀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錦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3年7月1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卷及本院卷第23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林錦生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15973 1張 1,000股 2 林錦生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10598 1張 569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