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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林錦生
代理人
洪秀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錦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3年7月1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卷及本院卷第23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林錦生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15973 1張 1,000股 2 林錦生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10598 1張 56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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