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江碧珊
- 法定代理人羅建國
- 原告環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羅庸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國 代 理 人 羅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明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彭文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楊梅分行 113年10月5日 143,876元 AM1404905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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