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國
- 代理人
- 羅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明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彭文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楊梅分行 113年10月5日 143,876元 AM1404905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