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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炫谷

  • 原告
    何金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何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287-1 1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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