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張金柱
- 原告徐紹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57號 債 權 人 徐紹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積欠薪資部分,應提出: 1、債權人任職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任職期間 證明(如扣繳憑單、在職期間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 等)。 2、釋明請求金額22,400元如何計算而來?上開95,412 元中,薪資、資遣費之金額若干?請提出明細表【 仔明積欠薪資之年月?每月薪資金額?總金額?工 作年資起訖、試算表、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等】, 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 釋明文件。 3、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依據等)。 4、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 由。 四、資遣費部分,應提出: 1、勞工任職年資起訖。 2、離職日為何?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工資若干? 3、資遣費試算表(可請勞工局服務人員試算)。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依據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 由。 五、預告工資部分,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6、17條,並逐條具狀釋明之。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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