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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9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意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意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黃意婷應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2.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3.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4.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三、具狀說明:本件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於兩造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足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金額新台幣342,729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教育訓練費明細表【(載明:教育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費用金額計算方式、金額、總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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