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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催字第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李朋芸(即李林紘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被繼承人李林紘如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未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李林紘如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原先所提出之112年戶籍謄本無從採據、被繼承人李林紘如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未請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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