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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催字第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蔡偉嵐(即蔡萬來之繼承人)

蔡偉峰(即蔡萬來之繼承人)

蔡偉智(即蔡萬來之繼承人)

前列蔡偉嵐(即蔡萬來之繼承人)、蔡偉峰(即蔡萬來之繼承人)、

蔡偉智(即蔡萬來之繼承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記事勿略)。

二、被繼承人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何人,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記事勿略)。

四、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或補正不完整,即駁回全部 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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