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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曾彥翔
相對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觀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亦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勞動調解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關於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具體敘明其請求權基礎及請求金額之計算等情,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情事,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見本院卷第83頁),然僅由未檢附委任狀、聲明狀亦無聲請人本人具名之第三人賴靖予於115年8月3日具狀陳述:聲請人所罹患之精神方面疾病,若相對人之侵權行為造成病情顯著惡化、增加自傷風險等情事,可構成應賠償之損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是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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