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李儀瑄
- 被告
-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銘
- 訴訟代理人
- 葉倫嘉
蘇佩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等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勞訴卷第15頁),惟原告等逾期迄今均尚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按(本院勞訴卷第17至19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