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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原小字第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徐嘉穗
被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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