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楊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更正附表(發行公司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4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更正附表(發行公司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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