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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0703號

損害賠償(債)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相對人
債務人
徐宇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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