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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3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債權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債務人
張天送

林呂阿絨

張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秀儀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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