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088號

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聲請人
胡海芬

被 繼承人 梁永和(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梁永和遺產債務之期限,准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展延1年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梁永和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永和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死亡,繼承人即聲請人前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准許,並自114年7月3日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惟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尚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2720建號建物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為陳明雪,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00萬元,迄今債權人陳明雪始終未提出其債權證明或借款金流等憑證,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現由鈞院以115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審理中,故聲請人實難於前揭期限內清償債務,並向鈞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等語。

二、按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民事庭通知書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及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