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李倉吉
相對人
郭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萬3,27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足上訴費,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08號裁定上訴駁回,全案業於民國115年3月2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271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3,271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