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46號
- 原告
- 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思齊
- 訴訟代理人
- 鄭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涵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余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