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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被告
黃梓榕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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