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598號
- 原告
- 白遠昌
- 被告
- 林忠志
現於法務部○○○○○○○(桃園市○○區○○街000號)
張馥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合法表明訴訟標的,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115年度審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8日送達,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