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
- 原告
- 黃岳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0元(計算式:21,39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