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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1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黃岳盟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哲岡律師
被告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9萬2,971元及附表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4萬2,170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6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2,5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240元(計算式:185,820元-198,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59萬2,971元 1 利息 100萬元 104年6月24日 115年7月6日 (11+13/365) 5% 55萬1,780.82元  2 利息 500萬元 104年12月31日 115年7月6日 (10+188/365) 5% 262萬8,767.12元  3 利息 450萬元 105年2月12日 115年7月6日 (10+145/365) 5% 233萬9,383.56元  4 利息 109萬2,971元 105年10月30日 115年7月6日 (9+250/365) 5% 52萬9,267.46元  小計       604萬9,198.96元 合計        1,764萬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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