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161號
- 原告
- 黃岳盟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哲岡律師
- 被告
-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9萬2,971元及附表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4萬2,170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6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2,5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240元(計算式:185,820元-198,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59萬2,971元 1 利息 100萬元 104年6月24日 115年7月6日 (11+13/365) 5% 55萬1,780.82元 2 利息 500萬元 104年12月31日 115年7月6日 (10+188/365) 5% 262萬8,767.12元 3 利息 450萬元 105年2月12日 115年7月6日 (10+145/365) 5% 233萬9,383.56元 4 利息 109萬2,971元 105年10月30日 115年7月6日 (9+250/365) 5% 52萬9,267.46元 小計 604萬9,198.96元 合計 1,764萬2,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