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1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蔡蕎菲
被告
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龍萬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聲明為:「一、被告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1,000元,及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寶各應給付原告337,000元,及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為給付,被告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寶各於其給付金額三分之一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如被告宇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萬寶已為給付,被告宇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足認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應以價高者定之,又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1,016,81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11,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計算式:13,434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