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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3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8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8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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