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607號
- 原告
- 享享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子傑
- 被告
- 鴻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憶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4,68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674,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3日之利息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656元(計算式:21,15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